| 一、志愿者补助发放程序
1、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当月实际在岗人员名单进行补助的发放;
2、各区县务必在每月21号之前将当月在岗人员名单上报(按规范格式,退出请标明);
3、志愿者中止服务后,各区县应立即上报并在名单中做出说明;
4、志愿者补助卡与存折不得收回或转借他人。
二、志愿者出险后理赔需提供的文件及注意事项
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所有在岗服务的志愿者提供保险(意外、医疗、大病)。保险理赔需要个人及区县团委出具一些必要资料,由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事宜。
1、团区(县)委提供志愿者身份证明和出险经过说明(须加盖公章),志愿者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意外伤害、门诊治疗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病历原件(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药品明细清单原件;收据原件;
3、疾病住院治疗需要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病历原件(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治疗期间全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住院期间”即收据的时间要保证是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收据原件;出院小结(病案);
4、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需要提供的文件与疾病住院治疗提供的文件相同(由门诊转住院,需提供入院证明);
5、需要转院治疗的要提供转院证明,并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6、报销比例:意外伤害急、门诊治疗费用,在社保规定范围内报销90%;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在社保范围内报销80%;重大疾病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赔偿8万元;
7、慢性疾病、疾病门诊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三、志愿服务期间解除志愿服务协议处置程序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如找到工作、考研、出国等)或服务单位原因(如志愿者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等),中途解除志愿服务协议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中止志愿服务协议手续:
1、中止方须提前15天向团区(县)委提出中止志愿服务协议申请;并填写《“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中止志愿服务协议申请表》(附后);
2、志愿者所在志愿服务单位出具《“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个人鉴定表》(附后);
3、团区(县)委将《“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中止志愿服务协议申请表》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止志愿服务原因进行核查;经核查中止志愿服务原因属实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止志愿服务协议;
5、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停发志愿者生活补贴,解除保险,并将中止志愿服务情况在志愿服务团内部做全团通报,同时将《“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中止志愿服务协议申请表》和《“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个人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四、关于给予志愿者处分的处置程序
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不良表现,可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
1、服务单位可以建议团区(县)委给予相应处分;
2、团区(县)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留用查看、建议取消服务资格等处分,处分完毕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团区(县)委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处分材料一式三份,团区(县)委、服务单位、志愿者各一份;
4、志愿者受到处分时,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给予处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消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等;
5、受到留用查看以下(含)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长期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撤销其处分。服务期满,未撤销处分的,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其毕业学校。
五、其他原因中止志愿服务协议处置程序
因大学生志愿者个人原因(如擅自退出、违法违纪等)无法继续进行志愿服务工作者,各团区(县)委要立即解除其志愿服务协议(触犯法律的要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实后补办《“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中止志愿服务协议申请表》,并将中止志愿服务情况在志愿服务团内部做全团通报。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各团区(县)委应先做紧急处置,并立即向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事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最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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