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被招募为“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大学生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的档案原则上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服务期间对志愿者个人免收档案管理费。
二、在服务期间,志愿者的党团关系转至被服务单位,户口关系暂存在原毕业高校。
三、服务期满后,基层对志愿服务者的鉴定情况等材料,统一由团市委加盖公章并密封归入个人档案。
四、在中心存档的志愿者,在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完成一年期志愿服务且就业的,可到中心办理就业和档案转出手续,报到时间从参加志愿服务之日算起;志愿者在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完成为期一年志愿服务,且没有就业的,按照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二届“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工作的通知》(京团发[2004]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业期限按照下届毕业生就业期限办理就业和档案转出手续。
五、在中心存档的志愿者在服务期间,报考研究生须经北京团市委志愿服务指导中心批准,持北京团市委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开具的证明信到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管理部办理考研、调档等手续。
六、在中心存档的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私出国留学须经北京团市委志愿服务指导中心批准,持北京团市委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开具的证明、入学通知书、出国护照到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管理部办理个人存档、缴费有关手续。
七、超过就业期限的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文件精神,其档案转入街道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档案转入程序
1、志愿者档案在原毕业高校的,由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将大学生志愿者档案转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志愿者档案已不在原毕业高校的,由团市委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情况办理。
(1)对档案已有存放单位(如区县人才中心)的志愿者,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将档案转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也可继续在原单位存放;
(2)服务期满,对其中已办理就业手续的,若到新的单位就业由北京团市委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就有关改派问题协商提出明确办理程序;
(3)志愿者属京外生源,户口档案已转到外地的,原则上不再转入中心。
“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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