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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
来源: 日期:2007-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建设,使其在北京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突击队是本市基本建设战线以青年为主体的劳动生产组织;是共青切带领和组织青年在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在实践中培养“四有”新人的学校。第三条  青年突击队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族帜,发扬“爱国、创业、实践、改革、奉献”精神,坚持“政治建队,建楼育人”宗旨,实现经济效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青年突击队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用邓小平理论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武装队员r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管理素质,’优库、高效抵耗、文明、安全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根据市、局(集团、总公可);公司(厂、处)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青年突击队的领导机构,并注意与各行业改革相适应相配套。成立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几属于本市基本建设战线的基层生产组织,工种不限,青年职工占6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提出申请,经同级青年突击队领导今组批准、授旗,方可建立青年突击队。非本市所属,参加本市基本建设的施工队伍,符合青年突击队条件的,提出申请,经合作单位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或市建委外管处批准、授旗,也可建立青年突击队,参加各级竞赛。享受同等荣誉、待遇。

  第七条  青年突击队的组织形式,应与建筑施工的生产组织形式相适应,可以多种形式并存。

  第八条  青年突击队要建立队委会。队委会成员由队长、副队长、技术员、技术顾问和党、工、切干部等人组成。人数较少的青年突击队也要建立起“队核心”组织。

  第九条  青年突击队可相应建立党、工、团组织,并设立政治辅导员、安全员、技术质量员、考勤员、工具保管员、生活服务员等岗位,保证青年突击队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十条  青年突击队长采用行政任命成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青年突击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政治思想好;

  3、技术业务过硬;

  4、经营管理能力强;

  5、生产组织能力强;

  6、具有群众基础。

  青年突击队长年龄超过35周岁,一般不再参加市级评比。已获标杆称号的青年突击队长如有特殊需要,经过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保持其荣誉,但也不再参加新的评比。

  第十一条  青年突击队的建立或撤销、名称确定成变更,需报所属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凡经局、集团、总公司命名的优秀青年突击队的撤销、名称变更和队长任免,应报局、集团、总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凡用队长姓名命名的青年突击队,其队长变更,一般应同时变更队伍名称。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队伍名称的变更,应报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其原有荣誉等级经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考核后方可继承。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领导青年突击队竞赛活动,为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素质青年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一大批高素质优秀青年职工队伍,为首都城市基本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和上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傲好竞赛活动中的组织、指导、协调、培训、策划、宣传等工作。

  l、围绕企业生产任务,组建青年突击队,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2、按照同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和上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竞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提高青年突击队竞赛水平;

  3、协调本单位青年突击队相关部门对竞赛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4、抓好对青年突击队长和骨干队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为企业发展培养人才;

  5、结合企业实际和青年突击队特点,制定青年突击队发展的规划和目标;

  6、做好青年突击队在管理、科技应用、服务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为树立企业形象、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做贡献。

  第十六条  青年突击队要坚持“政治建队,建楼育人”宗旨,不仅要成为争创优质工程的摇篮,而且要成为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摇篮。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和能力,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了解和关心  队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努力形成勤奋、实干、团结互助、  健康向上的好作风。

  2、在青年突击队中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努力提高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做贡献。

  3、建立健全政治工作、民主管理、劳动管理、分配奖惩等规章制度,通过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形式,不断优化管理型青年突击队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加强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

  4、建立青年突击队培训工作体系,组织开展政治、文化、岗位技术等培训工作;围绕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革新等,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小改造)活动。

  5、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产值、效益、节能降耗、劳动出勤率等指标达到本系统先进水平。

  6、继承和发扬青年突击队的光荣传统,围绕企业施工生产中的急、难、险、重、新任务,组织生产突击活动,特别是在重点工程中注重发挥突击队作用和生力军作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青年突击队为年度表彰。分别由市、局(集团、总公 司)、公司(厂、处)三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组织评比表彰。荣誉称号一般为: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优秀青年突击队,优质青年工程,优秀青年工程指挥,优秀青年突击队员(基层评比)。一般连续三年被授予市级优秀青年突击队称号的队伍方可被授予市级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称号。

  第十八条  凡被表彰的优秀青年突击队集体和个人,分别享受所在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在疗养、住房、培训、赴外考察、深造、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业绩突出的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队长及重点工程的优秀青年工程指挥可授予市级新长征突  击手称号。曾连续三次获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称号并具备劳模条件的青年突击队长,各单位在评选劳模时,应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青年突击队队长,为本市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在单位分配农转非和进京指标时应给予扰先考虑。

  第十九条  青年突击队在施工生产、社会生活等方面出线违纪违法现象及重大责任事故,则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二十条  各局、集团、总公司(以下)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培养人才、树立典型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在培训、交流、赴外考察、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青年突击队活动经费需按每个队员每月不少于壹元的标准,由企业留利中支出,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集团、总公司)青年突击队活动经费由行政拨专款解决。

  青年突击队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向同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领  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青年突击队工作的领导。青年突击队活动要纳入企业目标管理体系,作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有专人负责、有专项经费、有专题活动、有专门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要具体指导青年突击队日常活动,建立季度例会、半年检查交流、年终评比表彰和队长培训等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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