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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工作条例
来源: 日期:2007-04-27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工作条例

  (草   案)

  第一条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是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领导下的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以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全区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和教育全区各族各界青年;鼓励广大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港、澳和国外侨胞青年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国内外青年的联系和友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在大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条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实行界别委员联合制。

  第六条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大兴行政区域内各单位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条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条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

  第十三条  每届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五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条例;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本会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执行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本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由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青年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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